针对小兰一家人的诉求,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在庭审中辩称:刘宏芳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宏芳原系赤脚医生,由所在村集体管理;刘宏芳工作的杉洼村卫生室与被告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刘宏芳并不接受被告的工作考勤和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其工作内容并不是被告的组成部分;刘宏芳从被告处领取的所谓工资并不是被告自有资金和收入发放,是公共卫生服务等乡医补助,是由财政拨款支付,被告只是代为发放,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
对此,麻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刘宏芳申请仲裁时已年满50周岁,但根据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其年龄符合规定;按相关《意见》《办法》,刘宏芳的执业行为受被告管理,但该管理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被告发放给刘宏芳的各项费用,非劳动报酬。
庐江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1】31号),乡镇卫生院对村(社区)卫生室的工作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参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并发放诊费补助等行为,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所进行的行业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并非基于劳动人事关系而实施,不能依据镇卫生院存在上述管理行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据此,庐江法院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请。案件宣判后,余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新华网2021年4月20日的报道《农民的健康要他们“守门”,他们的体面要政策“兜底”》也提到——山西省沁县当了43年的村医李向城,出诊途中遇车祸后,没有单位及部门承认他的工伤,靠乡亲们自发筹款和网友捐款才得以救治;北京市密云县(编注:现为密云区)年届六旬的村医曹丽勤,在买药途中车祸身亡,也被法院判决其与主管部门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对此必一体育平台,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彭夫律师认为,定远县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例中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为村医与卫生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而本案中,黄土岗中心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公共卫生补助属于政府转移支付而非劳动对价,且村医独立执业未纳入卫生院业务体系。麻城市人民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此类争议反映乡村医生“半公半私”身份困境,亟需立法明确劳动关系属性或建立特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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